[**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东方电力工程安装公司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文件,针对本公司生产施工环境特殊性、施工对象多变性、劳务费组合不稳定性等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全体职工和参加项目的分公司、工地项目部施工的临时工、外包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 防火责任制 1.遵循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公司经理是本企业第一防火责任人,公司各级行政主管(分公司、部门、项目经理)是所主管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1.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公司各级人员进行有关防火安全规程、法制、法规的学习和考试。

1.3 组织制定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1.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1.5 建立义务消防网,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1.6 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1.7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做好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2.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项目部建立防火安全网络,各班组确定义务消防员,在各级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做好消防工作。

3.公司安监部门代表公司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项目部及外包工程队的消防义务指导。

3.1 对火险隐患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效果,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3.2 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对义务消防员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人数的10%,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70%)。

3.3 根据季节特点,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加强防火宣传。

4.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4.1 要熟悉常用灭火机的适用范围,掌握其使用方法。

三、 项目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 要保证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除了各级施工管理人员重视外,还必须采取切实的防火措施。它们主要有: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将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等和消防安全要求一并结合考虑。如暂设(临建)工程的搭造位置,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等。

2.做好防火宣传,进行防火培训教育,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知识,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制定统一的防火管理制度,电焊、气焊、油漆等火灾危险较大的工种,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现场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和防火制度牌。

3.施工施工现场消防车道,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无阻,其宽度不应小于3.5m,在仓库及木草类、材料堆放等处,宽度应小于6m,车道端头回车场应不小于12m×12m。

4.现场要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水管直径应大于100mm,消火栓间距应小于120m,消防栓距道边应小于5m,消火栓距房屋建筑应大于5m。

四、 项目施工现场暂设(临建)工程的安全防火要求 施工现场暂设工程指的是为施工服务的生产、生活用的临时设施,通常有房屋、作业棚、堆场和水电线路等。现场暂设工程安全防火要求有:
1.易燃品仓库同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生产设置,其他易燃品仓库及各类木材堆场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20m。离开非燃烧材料仓库不小于15m,与锅炉房(生活用)、厨房及生产用火源距离不少于30m。

2.临时宿舍应设在施工工程20m以外,不准设在高压线下,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m,与锅炉房、变配所和厨房等的间距应不小于15m,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的间距不得小于30m。

3.临时宿舍、食堂、商店、俱乐部等应用的工棚,净高应大于2.5m,门必须向外开。工棚内应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如灭火机、消防水桶、砂箱等。

五、 电气系统防火措施及灭火原则 1.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及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必须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2.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小于1m(电力电缆)和0.5m(控制电缆),与油管道的净距尽可能增大。

3.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4.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5.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充阻燃材料。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6.施工中应防止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及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7.严禁在电缆沟上面直接进行明火作业,以防火种进入电缆沟。

在生产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做好防止火星溅落到电缆上的安全措施。

8.电缆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电源后方可灭火,在没有全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灭火人员应离故障点4-5m,严禁用手直接触动、移动电缆。

9.扑救隧道、通风不良场所的电缆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10.蓄电池室内的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均应符合防爆规定要求,如采用防爆型照明灯,防爆型排风机等。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外面。

11.运行中的电动机发生燃烧时,应立即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及干砂灭火器。

12.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然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同时需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13.油断路器火灾时,禁止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14.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用灭火器扑灭外,可用干砂扑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

15.凡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棚中安装电器设备,均应符合供电安全的要求,并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16.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

凡因工作需要切断离开现场,电炉、电加热器不准移作它用。

六、 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原则 1.没有焊工合格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工作,在培训过程中,应有合格焊工在场指导。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件上或附近,防止产生电火花。

3.禁止使用用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4.严禁将焊接导线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煤气、液化气等设备和管线上。

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管道和电线上,不准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

6.焊工作业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详见附录)。

7.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割作业时,严禁通入纯氧气用作调节空气或清扫空间。

8.气瓶移动、作业,按93年3月27日劳动部颁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及烈日下; 乙炔气瓶使用使应距明火10m以上,与氧气瓶距5-8m以上。

9.进行氩弧焊作业时,禁止用可燃油布挡风。

10.在油布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1.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软线喷洒灭火。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火,应断开电源,着火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12.木工、油漆场所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示牌。

13.油漆仓库应装设防爆型照明、通风排气装置,其电气设备都必须是防爆型的。

14.油漆、喷漆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周围5m内严禁明火作业。凡上面有电、气焊明火作业时,不得在其下面同时进行油漆作业。

15.设备检修,不准用汽油清洗部件。

16.油漆场所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7.油类场所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 可用干砂、石棉布等覆盖灭火。

18.木工场所着火应用水为主灭火,也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七、 电工、木工、焊工、油漆工防火守则 (一) 电工防火守则(一必须、四要) 一必须:
必须持劳动部门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四要:
1.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2.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对超负荷和擅自加大熔断器熔丝容量等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3.要积极主动向用电人员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4.要掌握排除一般电气故障的方法,并能使用灭火器扑灭电气火灾。

(二) 木工防火守则(二禁、四要) 二禁:
1.禁止在木工车间和木工作业场所吸烟。

2.禁止在木工间使用明火。

四要:
1.要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仔细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完好。

2.要将生产中木工所用的电气移动器具放置在安全地点,使用结束后存放在铁箱内。

3.要在工作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4.要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掌握防火、灭火知识。

(三) 焊工防火守则(十不准) 1.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又没有持证焊、割工在场指导的,不准从事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审批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

4.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未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6.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音、隔热、装饰的部位,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资,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件,建筑物起火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10.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情况的,不准焊、割。

(四) 油漆工防火守则(三禁三要) 三禁:
1.禁止火种进入工作场地。

2.禁止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封状态下溶解漆料。

3.禁止乱倒剩余漆料溶剂。

三要:
1.要随领随用油漆,剩余要及时加盖,注意储存安全。

2.要经常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漆积物,并要注意工作地通风。

3.要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本制度如与公安部、消防局或上级职能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执行上级职能部门的规定。

编制:顾 军 审核:俞基健 批准:孙国樑 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