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问题的成因和我国的主要对策 [涉铁砂民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涉铁砂民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 位于大别**麓的**县,境内河流密布,河床中铁砂资源丰富。近几年来,随着铁砂价格上扬,受经济利益驱动,**兴起了一股“采砂热”。铁砂开采业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共受理涉砂民事案件55件,尽管案件绝对数不高,但因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对抗性强,已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对涉砂民事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涉铁砂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数量呈增长趋势。2004年至2007年,****受理涉砂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7件、10件、18件、20件,相继增加42.9%、80%、11.1%。而据了解,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涉砂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自行和解等途径和方式予以就地化解。

(二)案件类型多元化。涉砂纠纷表现为合伙纠纷、采矿权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借贷纠纷、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以及土地侵权、劳动争议等10多种形式,其中,采矿权侵权纠纷、合伙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尤为突出,分别为28件、12件、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0.9%、21.8%、9.1%,其他类型的则不足两成。

(三)群体性纠纷较多。因采砂设备投资较大,2005年以前,沿河村民纷纷集资入股、有的村民小组甚至家家出资购买采砂船只下河“淘金”,因此而引发的群体性诉讼也不断增多。在受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10人以上有6件,占10.9%。其中12人的1件、30人至40人3件,100人以上的2件。有的案件还涉及到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诸多隐名合伙人。

(四)矛盾对抗性极强。涉铁砂纠纷都关系到当事人、隐名合伙人的经济利益,同时,此类纠纷大多经过基层组织的多次调解无效后,进入诉讼领域寻求法律救济,当事人之间情绪非常对立,矛盾极其尖锐,极易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多发。为了达到个人合法或非法目的,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公然威胁、殴打办案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的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在审理群体性和隐名合伙人众多的案件中,在少数当事人的怂恿、组织和“法不责众”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围攻、阻挠办案人员执行职务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案件审理周期长且判决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但在合伙纠纷中,大多数合伙组织财务制度混乱,当事人难以提供有力证据。即使通过审计或会计鉴定,有的还是事实无法查清,盈亏无法确定,责任无法区分。在采矿权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往往也难以确定,案件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因涉砂案件涉及面广,当事人众多,矛盾尖锐,容易引发涉讼信访事件 .法官往往考虑社会效果,不敢轻易下判,由此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判决难。

(三)隐名合伙人法律地位尴尬。在涉铁砂纠纷中,往往涉及到许多隐名合伙人的利益,而目前,我国民法没有对隐名合伙人合法地位、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不是权利主体。这导致在出名经营人侵害隐名合伙人权利,或出名经营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隐名合伙人合法权益,以及出名经营人与第三人诉争时,隐名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对收缴违法所得陷于两难。前两年,由于采砂秩序不规范,一些采砂业主未依法依规取得《采砂许可证》和《采矿权许可证》,私自开采、滥采乱挖。诉讼中,对这些从事非法行为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如果依法收缴,容易引起当事人、隐名合伙人上访;
如果任由当事人继续分配,则纵容了违法行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何处理**陷于两难。

三、涉铁砂民事纠纷的形成原因 (一)经济利益驱动。随着铁砂价格的上扬,铁砂开采业相对其他产业具有投资少、利润大、见效快的特点,一只价值20万元的采砂船,有时1、2个月就能收回成本。即使用吸铁石人工淘砂,其受益也比村民种田、外出打工强得多。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导致采砂纠纷频发,纠纷对抗性强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二)法律观念淡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采矿权必须有偿取得。但沿河一些村民法律知识欠缺,认为“靠山吃山”、“靠河吃河”、“别人能采我也能采”。于是,在铁砂开采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和一个个一夜暴富传奇故事的诱惑下,一些村民购买采砂设备,偷采强采;
一些采砂业主故意越界开采相邻河段铁砂。还有少数村民强行向采砂业主索要财物等等,为此引起纠纷。

(三)内部管理混乱。铁砂开采大都是朋友、亲属、村民之间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于彼此相互熟悉、相互信任,有部分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使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也往往十分粗略模糊、约定不明。在审理中还发现,大多数合伙组织财务制度混乱,有的合伙中会计和出纳全由一人兼任;
有的合伙组织根本没有专门人员管理账目,没有帐簿、白条子记帐、原始单据不全、支出单据没有经办人及对方人的签名、账本涂改不签章的现象普遍。此外,还有些合伙组织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登记的合伙组织中又有少数以其中一个合伙人的名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由此不仅导致合伙人相互猜忌,最终离心离德,还给**查明事实造成困难。

(四)行政管理漏洞。采矿权必须依法设立,但前几年,一些乡镇甚至村委会为了本地利益,越权越位,与采砂业主签订本区域河道铁砂开采协议,并收取补偿费。而后来一些业主又通过招标、拍卖有偿取得采矿权,这就导致同一河道非法采砂与合法采砂者产生纠纷。另外,主管部门在设立采矿权时,对业主采矿范围界定不明确,给超范围越界开采以可乘之机。同时、工商、国土、水利等职能部门未建立协调统一的长效监管机制,没有走出“治理-混乱-再治理”的怪圈,存在管理漏洞,导致采矿权侵权和尾砂平整不及时到位造成人身损害的纠纷时有发生。

四、预防和减少涉铁砂民事纠纷的建议 (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要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进农家活动,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省市县《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铁砂开采管理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印发法律知识问答等宣传形式,扩大舆论宣传效果,切实让“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采矿权必须有偿取得”的法律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增强采砂业主的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当遇到采砂纠纷尤其是采矿权侵权纠纷时,采砂业主要及时制止举报、及时收集证据、及时依法维权。

(二)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工商、水利、国土、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巡查制度,健全铁砂开采的日常监管机制,摒弃“运动式”执法模式,抓早、抓小、抓苗头,由事后的监督向事前防范转变。对非法开采、超深、超宽、超范围开采以及尾砂平整达不到要求的,要坚持露头就打,及时督促整改,治于未病。

(三)完善合伙内部管理。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经营范围项目、合伙期限、出资额、出资方式、盈余分配、债务负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作出合法、明确、全面规定,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帐薄账册,设立专门的财会人员,完善收支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收支一目了然,防止“糊涂帐”。

(四)加强调解工作力度。要针对涉砂纠纷当事人众多、涉及面广,矛盾对立,容易引发信访事件的特点,基层组织要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尽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减少纠纷的成讼率。人民**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多做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特别要重点做好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难以形成 优势证据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的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