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户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合同_计划生育门诊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户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合同 为加强对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配合村委会或计生办(站)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行为,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村规民约》中要有规定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职责和相关行为约定。

二、凡流入我县预定居住30天(含30天)以上的县外户籍流动人口(婚嫁除外),房屋出租户给予出租或用工单位用工的,须与村委会或乡(镇)计生办签订《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否则按违反《村规民约》规定,责令整改或收缴违约金。

三、《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的内容,要体现公正、自愿、互利原则,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文字简明扼要。

附:房屋出租户和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合同(参考本),仅供参考。

?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房东) 丙方:
???????????????? (租客)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的管理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经常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指导、监督、检查乙方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2、协助乡(镇)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有效的节(绝)育措施和服务。

3、负责督促流动人口外来人员(18周岁至49周岁)在到达居住地一周内,必须到乡镇计生办交验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相关证明;
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相关证明的人员,督促其回户籍地办理。

4、负责监督流动人口妇检对象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时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环、查孕、查病服务活动。如发现计划外妊娠的,应及时通知乡镇,并配合乡镇做好补救措施工作。

5、协助上级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房主及流动人口进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协助村委会对承租人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

2、查看承租人所持户籍地办理的《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作好登记上报,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相关证明的承租人,督促其回户籍地办理,对一时难以回户籍地办理的,督促其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临时审验证》,无证人员不得容留租住。

3、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必须持有计生部门办理的有效的《服务证》或《生育证》,若发现无《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按村规民约及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4、承包人搬出后三日内必须向甲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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