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4篇

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地址:?????????????????????????????????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地址:临潼区周家场?? 5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 申请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公临行决字〔2010〕第1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一、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者予以行政处罚。

申请事由:
一、处罚决定依据事实不实 申请人系临潼骊珠园酒店工作人员,2010年11月8日下午14时许,申请人同其弟及同学驾**E00574恰逢办事回单位,刚驾车到单位门前时,车还没有熄火,申请人连同车上的其他人就被几名身着**执法制服的年轻小伙从车上拉下来,不问青红皂白用衣服将头盖住就是一顿暴打,打完后将申请人及其中的一个同伴塞进他们车的后备箱。事情发生后申请人始终都没弄明白到底发生什么事情,自己为什么被打,又是什么原因被带到派出所,还被进行了处罚。但是有一点申请人非常清楚,他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伤害任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申请人驾车冲入现场,致……二人受伤,这一事实纯属捏造。申请人还没有弄明白怎么回事就被从车上拉下来暴打一顿,哪有时间伤害他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从来没有做过处罚决定书所述的行为又哪来的伤害结果。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该决定时,申请人提出不同的意见,可是行政机关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也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就草率的做出了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这样没有事实依据的处罚决定无法让申请人信服。

二、处罚决定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该条明确规定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受到阻碍时才能依据该条予以处罚。

  从该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部分记述:“2010年11月8日下午,**执法局三大队………”,这样的记述通过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前来拆除的人员应该全部是合法的执法人员。当所谓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作为所拆除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理所当然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证明身份讲明来意。但是当申请人的家属要求所谓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时,“执法人员”并没有出示证件,却是对要求其出示证件的财产合法人进行围攻毒打。试曾想,假如是真正的合法的执法人员应该具备这最基本的工作常识和素质,在执法之前应主动出示证件讲明来意。可是11月8日发生在临潼区**鼓大道骊珠园酒店门前的拆迁“执法人员”不但没有主动出示证件,当申请人的家属向其索要证件时却遭到了毒打。申请人家属被打成脑震荡、全身多处外伤,至今还在住院治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执法者首先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进行执法。对于仅身着执法制服却拒绝出示证件的人员,被执法人员有理由也有权利要求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但时至今日,所谓的“执法人员”始终没有向其出示过任何身份证件。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所谓的执法能是合法的执法行为吗?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条所规定两个条件均不具备,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必然是错误的。

三、“执法人员”故意殴打他人行为应受到处罚 所谓“执法人员”他的执法权限应该是与拆迁有关的相应权限。可是11月8日在骊珠园酒店门前的“执法人员”不知谁赋予了他们可以肆意打人这一特殊权利。无论发生任何事情任何人均无权动手殴打人,更何况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任何人可以殴打他人的权利。申请人在不知何故的情况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殴打,被殴打后又被塞进车的后备箱常达数小时之久。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无辜受到他人的伤害,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反而受到了处罚。而对于真正殴打他人的人,却没有任何惩处,这样的处理结果是违背公正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申请人及其家属的人员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被申请人应该对加害人予以处罚,并赔偿申请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 ? 此致 ? **市公安局 ? ? 申请人: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