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工作实施办法_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中共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中共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巡察工作的意见》《中共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每届任期内对所管辖的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至少巡察一遍,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四条 县委巡察工作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是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报告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县巡察工作制度;

(四)研究提出全县巡察工作规划 、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

(五)负责巡察机构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六)领导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

(七)组织实施县委巡察工作,督导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县委巡察组的监管,直接听取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汇报;

(八)充分运用巡察成果,及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九)听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单位对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的汇报;

(十)根据需要听取被巡察党组织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十一) 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承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事项;

(三)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县委和县委巡察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统筹、协调、指导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七)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九)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或者组建机动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委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察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起草巡察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理想信念坚定、原则性强、对党忠诚、素质过硬、熟悉基层工作、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等标准,从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政法、信访、财税等部门中选配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建立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干部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纪检、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可以借调、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巡察工作。常规巡察一般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借调、抽调人员,专项巡察可从有关专业部门借调、抽调人员。借调、抽调人员在巡察期间由县委巡察组和县委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

借调、抽调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

第十二条 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对巡察干部考核和推荐提拔时应当充分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县委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各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属重点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被巡察对象下属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可以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

第十四条 县委巡察工作应当突出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选人用人等情况。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
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
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
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
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
党内监督乏力,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
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
“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在社会保障、扶贫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中优亲厚友,侵吞、挪用、克扣惠农资金和扶贫资金,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县委巡察工作在学习借鉴中央、省委巡视工作和市委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坚持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相结合,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明察暗访、入户走访、财务核查、提请专业支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以及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巡察。

  第十六条 县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对重大问题表态,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泄露巡察工作秘密。

第五章 工作步骤 第十八条 巡察准备 (一)制定方案。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巡察工作任务,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提出被巡察单位名单,制定具体巡察方案,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批准。

(二)动员部署。每轮巡察开始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巡察工作动员部署,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并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

(三)了解情况。县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联系,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县属重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时,还应当向对被巡察单位负有主管或者监管职责的部门了解情况。

第十九条 巡察实施 (一)进驻被巡察单位。县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后,应当通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等方式,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 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内容、时间、巡察工作组办公地点、成员名单、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和监督。

(二)开展巡察工作。县委巡察组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三)撰写巡察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线索,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第二十条 意见反馈 (一)听取汇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每轮巡察结束10日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县委召开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听取每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二)汇总上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三)及时反馈。经县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召开被巡察单位巡察情况反馈会议,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督促整改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县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和责任, 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情况报告于收到整改意见2个月内报县委巡察办。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巡察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

第六章 巡察结果运用和线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结果运用。县委巡察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办理和办理不力的事项应当重点督办,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巡察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任用、奖惩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者敷衍塞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巡察线索管理。县委巡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受理、了解、研判、报告工作;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协调、督办、归档工作。

巡察中发现的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经县委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移送交办。

(一)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由巡察组按照县委约谈工作有关规定,提出约谈意见,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进行约谈;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

(四)对被巡察单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及时纠正挽回影响的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处理;

(五)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上述问题线索的移交手续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巡察组、接收单位(部门)会同办理,并制作移交清单。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并在移交后1个月内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办理进展情况,3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委承担全县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在机构、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提供保障。县委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项检查、情况通报、调研督导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巡察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并督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开展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县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政法、组织以及审计、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巡察前全面客观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巡察移交事项的落实办理。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有关精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在巡察期间应当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挠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二十七条 巡察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相关规定,严禁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宴请、有价证券以及支付凭证等,严禁跑风漏气。严格落实工作回避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人或事,坚决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巡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和巡察工作的权威。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纪委会 同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8月4日县委印发的《县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