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镇集镇管理办法

xxxx镇集镇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宜居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市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昆办发〔201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的通知》(*七改三清办通〔2017〕18号)要求,《xxxx彝族苗族自治县门前三包整治工作方案》禄提升人居办通〔2016〕8号要求,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7〕9号)和《**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集镇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集镇规划区域镇人民政府可依据集镇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管理,包括集镇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集镇规划建设,绿化、交通、商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为集镇管理的领导机构,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在集镇建设和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集镇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法集镇建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集镇管理实际,可适时推进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

第五条 辖区内的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集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损坏或破坏集镇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作业,不得妨碍集镇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集镇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统一领导管理,保洁整体外包负责,一天一次定时清扫,一天一次动态保洁,垃圾做到一天一清运,实行日产日清。

第八条 集镇所有住户、商户,所有单位或个人都有爱护保护集镇环境卫生、落实好“门前三包”、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义务。

第九条 集镇环境卫生实行划片包保责任制,包保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包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保责任单位或责任区域划分由村镇规划服务中心划分后报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下列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镇域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由本单位自行负责,产生的垃圾清运填埋处置费用由镇人民政府核定,由村镇规划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后统一清运填埋处理。

(二)集镇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集镇建房户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由建房户负责。

(三)小团山至半角禄大公路沿线垃圾由林业站负责;
半新公路半角至老鹰窝段实行辖区负责制;
撒皎公路半角至皎平村沿线垃圾由所在村委会实行辖区负责制。

(五)xxxx小河等河道内的垃圾和环境卫生保洁由水务站负责;

责任尚未明确的,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上报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对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在集镇范围内的各单位、沿街商(住)户按本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置费,任何商户、单位、居住户不得拒缴,卫生费实行一年一缴,由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收取,主要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支付保洁人员工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机关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交义务清扫费50元。

(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居民户(无任何经营行为)每年每户100元 (三)经营户:
1.从事文具、日用百货、五金、衣物鞋帽、冷饮、通讯、土杂土产、电器维修、药品销售的每门面(30平方米以内)每年100元,经营面积100-200平方米的每户每年400元,经营面积200-300平方米的每户每年1000元,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年3000元。

2.从事生鲜、活禽宰杀、肉类交易、机械车辆维修、洗车、建筑材料销售的每门面(点)每年300元。

3.从事餐饮行业、住宿酒店、酒吧、KTV等娱乐行业的每年每户600元,经营场所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每年每户1000元。

4.从事蔬菜交易及街天摆摊设点的垃圾清运费用收取由镇人民政府授权外包至劳务公司按照规定收取。

5. 从事除以上其它服务行业的,参考以上类别进行收取。

(四)镇属各中心站所及驻镇单位 1.财政所、工商所、国土所、畜牧兽医中心、农业中心、林业中心、水务中心、供水站、派出所、信用社、供电所每年每家单位500元。

2.xxxx中学、中心小学每年每户5000元、烟站、卫生院每年每户2000元。

垃圾清运费只能用于集镇垃圾的收集、清运,不能贪污、截留或挪作它用,所收资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上,按照有关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职工集镇环境义务清扫制度;
清扫时间定于每周例会前1小时集中清扫,值班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镇纪委负责考勤督促,将干部职工参加义务清扫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 集镇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每年与集镇所有商铺签订一次责任书,责任书实行一年一签,并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因建筑施工、拆除建筑物、房屋装修修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的时间和要求,自行清运到垃圾填埋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

违反以上者,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依据集镇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任务实际,每年根据情况给予预算一定的集镇环境卫生保洁经费,用于集镇的卫生保洁和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xxxx小集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xxxx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