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融资的论文好写吗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09】38号),市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依法工商登记注册(这里不用提出在我市,如有的慧、东泰等在省里,建议此条与第五条合并于本条)并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以及担保机构开展的信用评定、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及行业协会建设等。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市域范围内依法纳税并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原提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删掉了,有冲突,建议此条与第二条各并)   (二)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运转正常。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
当年度内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在8000万元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融资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七)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八)自觉接受中小企业局的监管,及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两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1%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对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担保业务培训、担保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及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予以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第七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三)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及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或证明;

  (五)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六)年度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情况研究确定、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计划。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扶持资金预算指标,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扶持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 ???????????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