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后认错保证书

出轨后认错保证书

出轨后的保证书没有法律效率,只能做以后离婚时的参考证据,下面千叶帆文摘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出轨保证书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出轨保证书范文篇一: 甲方:XX

乙方:XX

见证人:XX

本人(甲方)在结婚期间,于xx年x月x日遇见XX,一段时间后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被妻子(乙方)XX知道了后,由于我的多次忏悔,妻子原谅了我。我向妻子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出轨现象,如果我再做出婚外情、一夜情等对不起妻子的事,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自愿将家中的所有财产(房屋、汽车等)、子女的抚养权都归妻子XX所有,并给予子女和妻子XX生活费贰拾万元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出轨保证书范文篇二: xx年xx月xx日,我与(小三名字)约会是被妻儿当场抓到,我感到很后悔,没尽到丈夫与父亲的责任,背叛了家庭,现在我做出保证,断绝与小三的一切来往,如果日后仍与小三来往或者因此而离婚的话,我的一切财产与房产归妻子所有,恳请妻子能允许我在离婚后给我租住一套房子,并且现在在我名下的房子,于今年10月份前转给儿子名下。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出轨保证书范文篇三: 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屡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招致如今夫妻感情呈现裂隙。现经冷静考虑,我认识到了本人的缺乏和错误。现保证以后遵照以下内容:

1、 不施行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 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预、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在,施行影响妻子合理工作生活的行为。

4、 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坦白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一切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腕殴打妻子。

假如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招致妻子不堪忍耐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富的份额,一切的夫妻共同财富归妻子一人一切。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义表示。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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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后认错保证书

出轨之后要怎么像老婆忏悔?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一篇出轨后的认错不合格范本,奉劝大家切不可以此为例。

丈夫以单身名义获取女孩芳心,以谈客户名义欺骗老婆与女孩约会,被妻子发觉,现在丈夫如实坦白。妻子冷静找到女孩对质,丈夫交代基本属实。女孩获知男友是骗子,愤而分手,痛快了断。

丈夫被妻子和女孩得知的后果吓坏了,后来写下保证书以示决心。但是妻子要求丈夫如果再次失信的话就要赔偿精神损失百万。

风波好像平息,但是没有真正杜绝后患,因为丈夫写下的保证书漏洞百出。摘录如下,括号里面的内容是隐患。

1,今后不再以单身名义欺骗女性搞暧昧。(如何界定暧昧?老婆也是女性,夫妻不能调情吗?)

2,保证全年收入5万元。(丈夫不是公务员,做生意谁能确保稳赚不赔呢?)

3,每天回家把所有事情给老婆如实汇报。(忙起来连放屁都顾不上,怎么可能 所有 呢!)

4,不以谈客户等借口与异性交往。(谁能保证一生不与异性交往?老婆不准假,自然找借口。)

5,不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情。(太笼统啦!全部对得起,根本不可能。爱有时也会被误解。)

6,竭尽全力改善全家生活质量。(扯蛋,和出轨风马牛)

7, 以上若有一点做不到,听从老婆发落,赔偿精神损失费一百万元。(丈夫砸锅卖铁也不值几万元,百万欠条如何执行?还不如发个毒誓管用呢?)

外骗女孩,内骗老婆,事件的要害是欺骗本身。

妻子若想婚姻长治久安,就必须抓住这次机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丈夫杜绝谎言,培养诚信品质。

若是得理不饶人,不能信任丈夫的实话,经常用百万欠条要挟男人,丈夫处处如履薄冰,必然逆反,造成更严重后果。

抓大放小,就事论事,不翻旧账,杜绝有害谎言,帮助爱人一起成长。其实夫妻之道,在乎坦诚和信任,若这两点不能做到,婚姻关系随时岌岌可危。

出轨后认错保证书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 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轨,这份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 ,是法学理论和实 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

2010 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 标题叫 《夫妻 “忠诚协议” , 难倒最高法院》 。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 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 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 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 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确实不易。

“忠诚协议” ,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 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出轨后认错保证书)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 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 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

2002 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 。上海 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 (1)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 婚姻关系稳定与否,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并在第 46 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 。

(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 、 “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

(3) 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 “忠诚协议” , 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 任的具体化, “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 性的夫妻 “忠实” 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所以, 法院判决, 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 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 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

在此精神下, 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 (2013) 杨民一(民) 初字第 2108 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 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 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 【结语】 关于 “忠诚协议” 效力如此争论不休, 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

以笔者浅见, 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 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 2002 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 “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 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 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 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 4 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 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上海律协保险业务委员会委员)篇二:丈 夫写保证书出轨 1 次罚 15 万 依旧出轨 丈夫写保证书出轨 1 次罚 15 万 依旧出轨 曾经, 他们是相爱的夫妻。

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 其中, 有 “最慷慨保证书” , 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 ;还有“最狠保证书” ,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 15 万元给 老婆” 。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 。3 月 9 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 院,打响“离婚大战” 。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 ,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

第一份保证书: “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 (化名) 说, 夫妻二人同岁, 经亲戚介绍相识, 22 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小 萱回忆,她还在怀孕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

当时一名女子拨打他的手机,小萱接起电话, “她竟然告诉我说,我老公答应在情人节那天送 她礼物” 。

这样磕磕绊绊过了 1 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继续升级。

小萱说,第一份保证书写于 2010 年夏天的一个凌晨。将近 5 点的时候,阿毅醉醺醺地回 来, 倒头就睡, 小萱却彻夜未眠。

醒来后, 阿毅说自己一定改, 并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

保 证书没有起效,出轨、争吵都还在继续,后来,阿毅又陆续写下几份保证书。不过,这些保 证书小萱并没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经丢失。

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 2 份书面保证书,上面都有阿毅亲手按下的手印。这些保证书内 容大同小异,就是承诺绝不再和别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惩罚等等。

“最慷 慨保证书” : “所有财产归老婆” 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证书” ,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 。

小萱说,写保证书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带小姐到酒店开房,很晚都没有回家。经过一番 打听,小萱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别的女人去酒店开房了。

凌晨 1 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

夫妻 争吵过后, 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 写下了 “最慷慨” 的承诺: “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 被老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 别的女人联系。

” 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 “如果再次被发现将给 予老婆 50 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 500 万元整,所有财 产归老婆所有。

”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 2013 年 11 月 23 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证书” : “出轨 1 次罚 15 万” 还有一份保证书,可以说是“最狠保证书” ,其中的惩罚条款相当惊人。

这天凌晨 3 点多,阿毅依旧没有回家。小萱电话联系他,听筒却传来一个女人暧昧的叫 声。

“你在哪里?”小萱问。

“我在欢唱 ktv 唱歌。

”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气愤地说。

“没有啊。

” “还说没有,我明明听到女人的叫声。

”小萱再次质问。

这时,电话被挂断。小萱再次拨打时,语音提示手机已关机。随后,她开车到现场,把 住在 ktv 楼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

随后,阿毅又写下了“最狠”的承诺: “我如果有婚外情让老婆知道,每一次罚款 15 万 元。

”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闹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小萱亮出这些婚姻保证书,起诉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一套和现金 500 万元)全部归她所有,并偿还自己淘宝多年在虾米农屋店铺给丈夫买的保健品和丈夫家 里人的滋补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 50 万元补偿。

丈夫回应:因遭胁迫,才写保证书 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 写的。

“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 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 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

” 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时写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才按对方 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写的。

“三问”保证书 1 问:有没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 , 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 46 条规 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 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 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 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 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 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 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 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 婚” 、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 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 问: “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徐长青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 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 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篇三:从合同角 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 从上述对婚姻保证书的具体条款分析来看,只要婚姻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 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保证书目的的特殊性,内 容的多变性,及现在婚姻保证书并无固定的文本等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一概全, 而应该具体分析。特别是在财产条款与其他基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之对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 的财产条款对婚姻弱势方的重要性,对于财产性条款我们更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下文中就 此进行阐述。

四.财产条款的分析 2 首先,我们分析保证书中给付财产的条款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方给付,另一方无 其他的义务承担,这是一份典型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在给付实现时 合同才生效,在此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负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撤 销该合同,因财产未交付,另一方只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并不能以 该种条款为证据判决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保证书是一份双务合同,一方 承诺与另一方维系婚姻关系,另一方负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行为往 往表现为不出轨或者对婚姻保持忠诚,所以我们也常称之为忠诚协议。可见,保证书双方都 享有一定权力并互负义务, 那么在婚姻保证书中关于给付相当财产的条款可以看作违约条款, 因为在此种条款中常伴随着先行行为,且这种行为正是保证书所对抗的。由此,这种观点的 持有者认为,婚姻保证书中的财产给付条款都是有效的,并能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

但是笔者持不同于上述两种的观点。

首先, 从婚姻保证书的目的来说, 我们可以适用 《合 同法》关于合同目的的规定。对第一种观点而言,若对财产性条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 显与婚姻保证书的订立目的相违背,婚姻保证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更在于事前对 婚姻关系存续的精神“鼓励” ,这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统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 撤销权,那么对另一方来说,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没有事后的救济可能,又勿论事前的信 任可能性,以此还要求其维系婚姻关系,承担婚姻随时破裂的不安,明显显失公平,实践中 也不会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证书的作用,不利于婚姻关系的修缮。其次,从合同基本的意思自 由原则来说,对第二种观点而言,全盘承认的婚姻保证书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证书的订立往 往发生在婚姻产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条款对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诸多的限制和不利。现实生活 中,当事人常出于人际关系和社会压力,被迫地订立相应地条款,甚至有些完全慑于另一方 当事人家属的威胁而承诺。因此,在这种现实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对于忠诚协议订立的意思 自由不能保证,全部承认的司法规范也明显违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上 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瑕疵,但是结合后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我们在司法实践 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护婚姻弱势方为原则,有限地承认婚姻保证书中对财产给付的约 定,但是对一些数额明显偏大,或者数额虽不大但会影响义务人基本生产生活的,应该对数 额做相当调整,或者对给付方式组织双方调解。其次,对一些明显显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 自由的案件,因调查清楚,根据实际判决。这样一来,既能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能使 案件在合理范围内审结,平衡双方利益,使法治社会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