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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友好城市旅游战略合作书

旅游合作意向书

甲方:巴州旅游局

乙方:石河子市旅游局

甲乙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加强区域旅游资源、产品和线路整合,强化市场营销,共同打造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和品牌;进一步推进旅游企业紧密合作,加强区域旅游人才、信息、技术交流,全面促进两地旅游产业的优化升级,最终形成资源共享、客源互动、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为此双方就旅游发展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 共同打造“巴州—石河子市”两地旅游品牌。积极组织两地旅游企业共同营销这一旅游品牌,共同开发、策划、包装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合力打造旅游品牌,不断提升两地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互为宣传促销提供便利,联手开拓客源市场。积极组织互为客源市场的宣传促销和市场推广活动。双方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推动双向旅游友好往来。

三、信息互通,共享旅游。双方在旅游信息、旅游政策、宣传促销等方面应加强合作,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网站营销平台优势,建立起便捷的网络互动营销机制,增强宣传效果。

四、交流互动,共谋发展。积极组织邀请双方旅游业界

考察团互访调研、考察、研讨、交流,及时总结完善两地旅游协作的经验、措施和成果,并以两地的互动对接周边地区以及国外旅游客源市场,不断扩大两地旅游协作内容,实现两地旅游产业“共赢”目标。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2009年 6 月302009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6 月30 日日

篇二: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审批

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

(二○○二年二月修订执行)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并规范我国友好城市工作的管理,使友好城市工作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友好城市”系指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城市与外国省(州、县、大区、道等)、城市之间建立的联谊与合作关系(外国一般称“姐妹城市”、“双胞城市”)。

第三条 我国的友好城市工作以促进我国城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国城市(包括省、州、县、大区、道等)之间的了解和友谊,配合国家整体外交的需要和双边关系的发展,开展双方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社会繁荣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四条 开展友好城市工作要贯彻执行“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的对外交往原则。

第五条 我国的友好城市工作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对外友协”)主管,归口外交部领导。

第六条 地方的友好城市工作归口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主管。

第二章 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七条 我国开展友好城市工作的对象规定为已与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国家相应的地方政府。

第八条 我国的省级地方政府以及对外开放城市可以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省辖专区、市辖区、县及以下的地方政府不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九条 相当于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国地方政府和城市,可与我相应的省级地方政府和对外开放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我国省市不与外国市以下的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十条 选择结好对象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在探讨结好前,需征求全国对外友协及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双方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和交流,条件成熟时始能结好。

第十一条 与敏感或热点地区国家(名单由外交部确定)开展友好城市活动,要认真执行我国外交总方针和有关国别政策。在探讨结好前,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对外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地方省市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全国对外友协核准后转外交部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需向上级批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与外国某城市(省、州、县、大区、道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2)根据本规定提供的范本(附后)起草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外文本(草案);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

(4)双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首脑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情况的简介。

第十四条 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城市(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般不与外国 同一个城市(包括省、州、县、大区、道等)结好。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对方的习惯做法和我方的整体需要区别对待,各案处理。

第十五条 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协议书需在双方地方政府领导人(或双方地方政府指定的代表)共同签署后生效。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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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协议书的工作可通过人员互访完成,也可通过互寄协议书文本等其他方式分别签署完成。

第十六条 友好城市间基层单位(如学校、医院、机场、港口等)间一般不提倡另外结好。如确有需要,按部门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友好城市间的人员交流

第十七条 通过友好城市渠道派出的各种出国团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出访任务,并酌情吸收相应专业人员参加。要本着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少、小、精。严禁借友好城市交往之名,行公费出国旅游之实。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组派签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出国团组,需报送全国对外友协审批。上述团组中如有省级领导人,需报全国对外友协转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市级领导人率领地方政府友好代表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领导人率领地方政府友好代表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由各地直接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抄全国对外友协。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组团往访对口友好城市,需事先通报我驻该国使(领)馆。往访敏感热点地区国家的对口友好城市,需事先征求有关使(领)馆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组团参加友好城市国际组织或对口友好城市举办的多边国际会议,需报送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口友好城市政府友好代表团来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代表团中有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级以上人员、重要国际组织的主要领导或政界著名人士,需书面报送全国对外友协转外交部同意后,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友好城市间的交流

第二十三条 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往要树立友好城市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切实抓好各个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开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友好合作的新途径。

第二十四条 友好城市间的往来要注意做好对口友好城市地方当权派的工作,在各阶层人士中广交朋友,为双方各领域的交流打好基础。

第二十五条 授予对口友好城市知名人士、友好人士或当权者“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全国对外友协批准后授予。“人民友好使者”证书由全国对外友协统一印制,并由全国对外友协会长签发;授予对口友好城市知名人士、友好人士或当权者“荣誉市民”称号,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全国对外友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友好城市间一般不搞周年纪念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结好周年时互致函、电祝贺。如确有必要,可利用逢五或逢十周年之机,开展一些有实质内容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友好城市间不得互设官方、半官方性质的常驻机构(经济实体或公司代表处除外),不得互派地方政府官员身份的常驻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对口友好城市商谈有关通航、边界等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事宜。

篇三:缔结友好城市工作流程图

**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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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意向书有助于双方本着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的原则, 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小编真诚提供两则标准的战略合作意向书范本,欢迎阅读与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战略合作意向书(一)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以研发、制造、外销石油钻采机械设备以及提供有关 的石油工程服务为主的大型外向型工贸集团,并且拥有完善的销售体 系和较强的销售能力;乙方拥有对 erw 焊管、lsaw 焊管、ssaw 焊管较强的生产能力,能够为甲方提供较为雄厚的产品和技术支持。

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秉着共同发展、诚信合作 的宗旨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1、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 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 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 开拓。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二、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各自建立专业的业务团队进行营销信息交流 乙方授予甲方在国家(或区域) 对 (产 品)的销售代理权,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寻找在该地区的需 求信息。乙方通过甲方指定的业务员了解其相应国家(或区域) 等产品的需求信息,乙方对以上信息负严格保密责任。乙方向甲方提 供乙方的产品信息(包括技术更新进步和新产品信息)以及公司的产 品动态和变化。

2、甲乙双方在战略合作中可采用的合作方式和操作方式

(1)甲方根据不同客户实际情况,参加招投标和报价等。为顺 利夺标和获得订单,根据竞争对手和投标以及订单实际情况,乙方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报出合理的价格和交货期,支持甲方投标。乙方在 报价有效期内确定的价格不得随意更改。甲方中标后,甲乙双方将根 据实际标的另行签订产品买卖或定作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付款方式以及其他条款应根据(不优于)甲方与最终客户签订的 合同条款确定,给予甲方足够的支持。

(2)在甲方的积极参与及支持、并且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合作 协议的情况下,乙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