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实施方案

大调解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发表时间:2014-10-29 21:45:51

关于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综治委文件要求,及时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灵丘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县转型跨越发展,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负责,大力整合调解资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到2014年底,全县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牵头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大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完善,运行机制更加规范,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明显上升,民转刑案件、重复访和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的“三升三降三不出”目标,使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和萌芽状态。到2014年年底:

1、按照标准完成县调解中心建设,组织、阵地、经费、人员全部落实到位;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初步建立。

2、全县12乡镇建成规范的调解中心,并开展工作。

3、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六统一”和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标准,并规范运行。

4、完成诉调、检调、公调、政调、访调对接窗口建设,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初步建立并运行。

三、实施步骤

这项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8月底前)

县综治委制定下发我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新文秘网https://省略127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纠纷、环境污染为重点的“六大领域”牵头部门以及参与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对管辖的行政事务实施行政调解。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拥有一批专业人民调解员,规范运行,能有效化解本领域内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与公安、土地、人社、环保、住建、卫生、工商等重点部门或专业调解组织实现对接联调。

6、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协调会议,综治委主要领导同志要听取责任单位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的报告,聚焦重大案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对本地矛盾纠纷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进行联调,对新发现的进行分流指派,对大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和督促指导。

7、大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建立以案定补的矛盾调解奖励机制。

(二)乡镇大调解工作创建标准。

1、大调解中心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规范的调解室,悬挂“某某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牌子,中心简介、工作责任、工作制度、调解员简介等上墙,设有接待窗口。

2、依托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矛盾纠纷网上报送、查询、统计和预警,对本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3、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司法确认等工作有效开展,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规范有效落实。

4、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法庭、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建立对接联调机制,矛盾纠纷无失控漏管现象。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协调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对矛盾纠纷化解情况的报告,对本地矛盾纠纷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进行联调,对新发现的进行分流指派,对大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和督促指导。

(三)(社区)创建标准。

1、依托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或警务室(站)等,加挂“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的牌子。

2、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六统一”、“四落实”,实现标准规范运行。

3、建立人民调解员、网格长(员)、综治信息员日常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员记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日志,对辖区内的主要矛盾纠纷全面掌握,并及时调解,不能调解的做到及时上报预警。

4、依托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矛盾纠纷网上报送、查询、统计和预警。

5、村(社区)调委会与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警务室(站)、建立矛盾纠纷联调机制。

五、健全大调解组织

(一)壮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人民调解的相关工作,指导乡镇、村(社区)和人员较多、矛盾纠纷多发的企事业单位健全和巩固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六统一”、“四落实”标准规范运行,着力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宅基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二)完善行政调解组织。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与其行政事务相关纠纷进行的调解。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做好行政调解的相关工作,推动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系统、本部门。要重点抓好以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村企矛盾、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六大领域为重点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特别要加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重心向企业相对集中的村(社区)延伸。卫生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对医患纠纷的化解和处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住建部门要建立本领域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加强调解力量,重点调解因城市房屋诉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环保部门要建立环保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调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

(三)规范司法调解组织。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官、检察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做好司法调解工作。要着力培养一批调解能力较强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到各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定分止争方面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要主动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具有专业知识、有利于促成调解的技术专家、律师等协助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推动实现涉诉矛盾纠纷诉前、诉中、诉后的全程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人民检察院要做好涉检环节相关矛盾纠纷的调解,承担大调解工作过程中对重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法律监督。

(四)发展社会调解组织。社会调解是由各类群众性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的调解,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重要补充。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社会调解的相关工作,重点在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律师协会、商会、残联等组织中建立调解组织。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专业特长、有群众威信、有社会工作经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设立个人品牌调解室,向群众提供免费调解服务。

六、完善大调解机制

(一)分级负责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调解组织首先介入调处;调处不成时,逐级移交流转至乡镇、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村(社区)一级,要着力调解本村(社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如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纠纷;积极调处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乡镇一级,要着力调解村(社区)级移送或直接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调解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着力调解上级有关部门转交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县一级,要着力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着力调解县委、政府研究决定由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着力调解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着力调解经职能部门调处未达成协议,需要继续调处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调解中 ……(未完,全文共8264字,当前仅显示35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大调解实施方案

编稿时间: 2013年05月23日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

为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永兴的目标,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建设“全国科学发展百强县”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大格局。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进一步健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县调处中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县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开发区主任和各乡镇党委书记及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煤炭局、县信访局、县农经局、县工商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调处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分流、指派、主持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组织检查、考核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县调处中心下辖办公室、9个矛盾纠纷专业调委会(以下简称专业调委会)、21个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调处中心)、县重大矛盾纠纷流动调解庭(以下简称县流动调解庭)及驻县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驻县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驻县公安局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驻院、所调解工作室)。

(一)县调处中心办公室

1.组织机构: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主任,县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县维稳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分管接访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综合办公楼一楼(县信访局隔壁)。

2.主要职责:具体承担县调处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县调处中心的上传下达工作;负责中心内部的目标管理和人员考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发群体事件处置预案;做好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办公设施、设备的管理。

(二)专业调委会

1.组织机构:组建9个专业调委会。县卫生局、县交警大队、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农经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分别负责健康医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劳动人事争议、土地流转、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损害赔偿、消费维权纠纷专业调委会。以上专业调委会由县委分管该项工作的常委牵头,由以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分管副职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各单位的法规股或相关股室。

2.主要职责:协助县流动调解庭做好涉及本部门重大纠纷的调解工作;开展本部门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并及时组织调处。

(三)乡镇调处中心

1.组织机构:设立21个乡镇调处中心,由各乡镇长任主任,乡镇政法委书记任副主任。下辖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调委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调委会)。乡镇调处中心与乡镇调委会、乡镇综治维稳中心合署办公。

2.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受理、梳理、交办、调处;培训、考核本辖区人民调解员;检查考核本辖区各单位、村(居)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督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下设机构:乡镇调处中心下设365个村(居)调委会。村(居)调委会主任由村(居)支书或村(居)主任兼任,并聘请专职调解员充实调委会力量。原则上每个村(居)聘请1名专职调解员,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社情复杂、矛盾较多的村(居)聘请2名专职调解员,全县所聘请的专职调解员总人数控制在500名以内。村(居)调委会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受理、调处、上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收集社情民意,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

(四)县流动调解庭

1.组织机构:由县司法局、县法院共同组建县流动调解庭。县流动调解庭庭长由县司法局局长担任,县法院分管巡回法庭工作的领导及县司法局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任副庭长。调解人员由县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和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抽调的县法院巡回法庭工作人员、县司法局相关人员及涉案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调处中心办公室。

2.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驻院、所调解工作室

1.组织机构: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分别组建驻院、所调解工作室,由分管副职领导牵头,明确专人负责调解工作。

2.主要职责:驻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要协助县法院做好简单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调解;驻县检察院调解工作室主要协助县检察院做好刑事和解案件的调解工作;驻县公安局派出所调解工作室主要协助公安机关调处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纠纷和轻微人身伤害治安案件及数额较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县调处中心建设。着力解决人员问题,县调处中心办公室从有关单位抽调6名工作人员常驻办公,即县司法局2人、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农经局各1人。抽调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脱钩,工资、福利由原单位负责。从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退休法官、检察官中聘请10名专职调解员,分别充实到有关专业调委会工作。

(二)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建立县、乡两级培训体系。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的《人民调解员证》,实行执证上岗。

(三)强化经费保障。将县调处中心所需的村(居)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调解工作奖补经费和工作经费等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合理支出。

(四)完善机制建设。健全领导包案机制,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实行乡镇、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包案制;对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实行驻乡镇县级领导包案制。

(五)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县调处中心和县司法局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负责考核,对乡镇调处中心和村(居)调委会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员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案卷或调解协议的案件实行个案奖励制度。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1.

大调解实施方案

以奖代补范围和标准。乡镇调处中心的补助标准按优秀6000元、合格4000元、基本合格2000元补助,不合格不予补助;村(居)调委会的补助标准按优秀1200元、合格1000元、基本合格800元补助,不合格不予补助;村(居)人民调解员每人每年生活补贴标准为优秀等次900元,称职等次600元,基本称职300元,不称职的不予补助并予以辞退。

2.个案奖励标准。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调处成功并按要求制作人民调解案卷或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150元/个的标准奖励给人民调解员个人。

3.特别奖。对调处重大纠纷和涉稳事件或调解纠纷案件数突出的各级调解组织,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特别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人员,落实场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履行本地、本部门维稳工作的责任。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各级调解组织要密切配合,主动履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查,强化责任追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已经纳入了县委的主要工作制度范畴,县综治委已把这项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落实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大调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县、乡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开展“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的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4.坚持调解优先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调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一)市、县两级设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含综治办、维稳办)、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办)、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乡(镇)综治办、维稳办合署办公,乡(镇)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维稳副书记任专职副组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副乡(镇)长、武装部长、人民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乡(镇)综治干事、司法助理员、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乡(镇)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专职副组长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调解大厅,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并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案卷档案。

四、“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组织领导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并落实奖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设立在本部门的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督办案件的调处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调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情况,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乡(镇)群众工作中心职责: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辖区内村(社区)等其他组织移转、委托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协调乡(镇)维稳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关方面对疑难纠纷进行联合调解;组织乡属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乡(镇)各成员单位、各村(社区)“三调联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提出奖罚建议;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督办、回访等;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五、“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移转、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助的,应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诉中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对可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调解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应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

六、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跟踪回访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方式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处案件,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三)坚持进村入户排查调处制度。“三调联动”大调解领导小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法官、检察官、司法助理员、法制宣传员、律师公证人员、综治干事,定期进村入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

七、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制定“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各级综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把调解人员的培训纳入各级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加强对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把“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