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异议申请书

鉴定异议申请书

鉴定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陶某,男,汉族,南阳市人,生于 1966 年 11 月 25 日,现住于南阳市紫色景苑 32 幢 被申请人: 中国 xx 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 南阳市高新区 982 号 负 责人:易某 职务 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被 申请人申请对案涉工程的施工长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 现申请人对被申请 提出上述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已过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很明显本案中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早就过了举证期限,故人民法 院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二、该鉴定不具有可行性。

1.在本案原审过程中,贵院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施工长 度以及未完工的工程量等事项进行鉴定,但是因为案涉工程的特殊性以及被申请人的原因, 该鉴定机构在约两年的时间内未能作出鉴定结论, 可见案涉工程客观上已不具备鉴定的可行 性,故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本申请人的鉴定申请。

2. 工程实际交付使用近十年,工程状况已发生重大改变,许多鉴定条件已丧失,现在 鉴定已不能还原交付时工程的原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改造的通知和运营商对该通知的几点意见, 完全能够证明涉案工程 2004 年完工实际交付并使用的事实。该项工程交付至今长达近 10 年时间,其间工程路段经 历多次南阳市政改造、旅游大会以及在使用中的改造等诸多因素,仅在 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5 月短短 10 个月之间,南阳市政因城区道路改造,我公司有牵头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因路面改造对城区道路已建完工的管线更换井圈井盖和升降人孔井就达多次。

现在如对该项 工程进行鉴定,根本就不能反映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时的状态,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3.未完成工作量: 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与之签订的江油城区通信管道施工合同约定修建 20 余管孔公里,经对 方要求,我公司数次增加施工内容至接近 60 管孔公里,增加工程量一倍多,其中因南阳市 政改造造成 18 管孔公里报废并重建,当时的承建主体公司向之出具该路段重建费用报告和 决算,该公司拒绝签收,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从 2004 年到 2013 年,我公司就是因为多次轻信该公司“友好协商、不必诉讼、即将付款”的种种承诺而上当受 骗,共到现场核实建设工程量 10 余次,恶意浪费我公司人力物力,实属无耻刁难,以达我 方无下限妥协。

三、 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 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在 2012 年我公司起诉后, 在一审二审联通公司多次以申请鉴定为借口,滥用诉讼权利,多次申请鉴定、时间到期后却 放弃鉴定;我们有理由认为,联通公司有意拖延诉讼时间,恶意增加我们诉累,被申请人提 出鉴定申请无非是为了恶意拖延诉讼, 已达到其拒不支付工程款的非法目的。

被告诉讼代理 人也极大浪费国有企业的资产。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公司承建工程已实际交付建设方联通公司投入使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十 八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 (一)建设工 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 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建设工程于 2004 年 5 月 30 日已经交付,明显适用第一条。

(2)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发包人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500 万以下,从接到竣工结 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 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 视同为认可。

双方 06 年 3 月《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我方在交付工程时提交过竣工资料,且对方未对竣 工资料内容提出具体异议。

案涉工程于 2004 年完工并交付被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在施工该工程中投入了巨额资金, 至今还欠付大量的材料费以及人工费, 从工程完工至今已十年有余, 因为被申请人拒不支付 工程款,导致了农民工聚众闹事,给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也造成申请人的巨 大资金压力和生活困难。联通公司在确凿的事实面前,多次出尔反尔,再次否定双方对已核 实工程量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欺骗我公司近 10 年,现在又以同样的伎俩欺骗法院,列出 新的理由再次拖延时间。故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鉴定请求。申请人:南阳 xx 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10 日

鉴定异议申请书

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13)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大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 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

鉴定异议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鉴定异议申请书

当事人或鉴定申请人在收到鉴定通知书后15天内有权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可向同一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或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诉,当事人要按照有关的规定程序申诉自己的意见。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或违法行为。

1.申请复议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通知书以后,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首先向同一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鉴定委员会有权对复议理由进行审定,如认为复议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复议条件可以拒绝进行复议。当事人申请复议,应按规定提交复议申请书和补充有关的物证或材料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复议申请具有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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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通知书以后,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的复议申请被拒绝后可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重新鉴定同样也要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一般情况下,上一级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请求,除非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明显不合理,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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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议和重新鉴定的条件

申请复议和重新鉴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才有可能被接受: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一定的理由和依据。②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③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定性、定级明显欠准确,当事人有异议。④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当事人有异议或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提出要求。⑤司法机关认为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复议或重新鉴定。

4.复议和重新鉴定中的几相问题

(1)复议和重新鉴定的缴费。复议和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要重新檄费,特别是重新鉴定需要按当地规定标准重新檄费。无论重新鉴定结论如何,原来支付的鉴定费均不退还。申请复议和重新鉴定时拒绝缴费,视为申请无效。

(2)复议和重新鉴定程序。原则上复议和重新鉴定的程序与一般鉴定的程序一致。但复议和重新鉴定时如鉴定委员会认为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也可以直接进行讨论,作出鉴定结论。

(3)鉴定结论通知书。复议和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与一般鉴定结论通知书要求一样,内容要齐全,文书规范,用字准确,结构严谨。分送时,应增送原鉴定委员会一份,以告之重新鉴定的结论。

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除司法机关有特殊要求外,不再复议或重新鉴定。

(4)医疗事故的鉴定

①鉴定组织:省、市、县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成立市、区二级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放军对地方开放的医院,可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

②鉴定要求: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庆作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慎重作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其成员中是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其成员产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和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新作结论及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后确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