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议书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法律建议书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2016)黔铜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徐业忠,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因诈骗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18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于2013年11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业忠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徐业忠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李文高,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以(2002)六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1月26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08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文高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李文高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田茂扬,男,1965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1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8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中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茂扬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田茂扬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任明贵,男,1964年2月21日,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以(2007)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期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于2007年6月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任明贵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任明贵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王家勇,男,1992年1月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现刑期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于2013年11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家勇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王家勇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谭中华,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合川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以(2004)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1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10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谭中华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谭中华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 411号

罪犯陆承军,男,1988年8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强奸罪、抢劫罪经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2)穗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赃款115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于2012年4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2013年11月29日因打架被禁闭处分,事后通过干警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虽有不遵守监规行为发生,但事后通过干警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陆承军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陆承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王太国,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因绑架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湄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5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以(2009)遵市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3月11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太国予以减刑1年5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王太国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徐农,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以(2003)铜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3日以(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04年1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2009年1月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铜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农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徐农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杨秀军,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以(2008)铜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08年5月27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秀军予以减刑1年6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杨秀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吴童发,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以(2007)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141元(现已交)。于2007年9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童发予以减刑10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吴童发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杨胜位,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以(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05年4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胜位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杨胜位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张智雄,男,1983年3月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凯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5个月,罚金6700元(现已缴),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于2013年11月13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智雄予以减刑1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张智雄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胡涛,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以(2010)铜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附带民事赔偿42620.82元(现已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2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涛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胡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李健,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以(2011)福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于2011年8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健予以减刑10个月,从严 。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李健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杨仲柳,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8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仲柳予以减刑1年7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杨仲柳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金舰,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9日以(2002)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7318.44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以(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12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金舰予以减刑10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金舰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陈廷雨,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安顺市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以(2002)安市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于2002年9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5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1年3个月;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1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

法律建议书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廷雨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陈廷雨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顾川,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碧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已交), 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于2015年1月15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顾川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顾川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杨通军,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因抢劫、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8日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以(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4年9月24日入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2011年8月15日以(2011)铜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能积极力所能及地履行财产刑。(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通军予以减刑10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杨通军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

贵 州 省 铜 仁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铜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杨光影,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以(2013)麻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赃款114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于2013年4月9日入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改造态度端正。(详见该犯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 三课 教育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详见该犯 三课 教育考核表)

四、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里,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评审情况: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光影予以减刑11个月,从严。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附:罪犯杨光影减刑卷宗一卷一册  页。